西岗乡关于扶持发展重点企业的规定
为了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加快我区第三次创业的进程,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重点企业评定及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评定资格
凡纳税在我区的国有、集体、股份制(含股份合作制)、外商投资、联营、私营等经济成份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具有申报评定资格。
二、评定标准
本规定所指重点企业,含重点纳税企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创汇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有资格参评重点纳税企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创汇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1、纳税能力较强,年上缴税金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实现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的,可评定为重点纳税企业。
2、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可评定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可评定为重点创汇企业。对已评定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及重点创汇企业的,若连续3年上缴税金总额仍达不到重点纳税企业应纳税标准的,将取消当年评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及重点创汇企业的资格。
3、企业技术水平(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经大连市及其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或认可),并已评定为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评定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已评定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若连续3年上缴税金总额仍达不到重点纳税企业应纳税标准的,将取消当年评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三、评定办法
1、参评西岗区重点企业,采取企业自荐与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自荐或推荐企业都应填写《西岗区重点企业申报表》及相应附件。
2、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企业自荐上报的参评企业由区计经委进行初审后,报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区长办公会审定。重点纳税企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创汇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由区政府命名并颁发牌匾。
3、西岗区重点纳税企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创汇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年一评,不实行终身制。
四、扶持措施
1、对于重点纳税企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创汇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需办理的事项一律给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在工商注册及变更、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等方面,提供方便,简化手续。
2、对重点企业在新产品推销、新技术推广等方面,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国内友好城区等方面扩大对内对外宣传,树立企业产品形象,促进产品销售。
3、鼓励支持壮大重点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
4、对重点企业参加对内对外招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新上项目等,区有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安排,需要报市以上的项目积极协调争取列入市、省、国家计划。
5、区政府安排的年度科技三项费用和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优先扶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新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
6、定期或不定期向重点企业发布有关经济信息和政策,对于重点企业优惠同区政府微机联网。
7、为区重点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实施重点保护政策。企业对一些需区政府协调的重大事项,重点企业厂长(经理)可直接向区主要领导约见汇报。
8、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经常深入重点企业,积极主动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重点企业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章纳税,为国家多做贡献。
9、设立区重点企业协调服务中心。中心由主管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国税西岗二分局、西岗地税局、工商西岗分局、规划土地西岗分局、环保西岗分局、西岗房管处、西岗公安分局、区计经委、区城建局、区技术监督局、区物价局、区劳动局、区科委、区外经贸委、区监察局、区文体局、区卫生局、区爱卫办的有关领导。区重点企业协调服务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计经委,负责协调重点企业的日常工作。
10、区政府各部门不得随意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等,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重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涉及有关法规的问题,应与协调中心进行沟通协调,区重点企业协调中心定期将协调后的处理意见向区长办公会汇报。重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向区重点企业协调服务中心反映,填写意见反馈单,由协调中心请示分管区长后,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1、建立定期走访重点企业制度,深入了解重点企业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区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区长专题办公会,听取重点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协调市、区有关部门,解决重点企业提出的问题。
12、优先推荐重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区及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13、优先推荐区重点企业参加市明星企业及省、市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企业管理先进单位、优秀企业经营者等评比活动。
14、对重点企业从事经贸活动的出国人员,在手续完备后,区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完成审批报批手续。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西政发[1998]2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由区计经委负责解释。
西岗乡奖励引荐项目(资金)中介人的暂行规定
为了调动引荐项目中介人的积极性,加大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西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为西岗乡引进项目(资金)做出贡献的中介人。
二、奖励基本条件
引进的项目(资金)必须在西岗区纳税
三、奖励内容及标准
1、引进的项目(资金)实际到们并投入使用的,到位使用额在5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中介人1000元-2000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中介人2000元-10000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中介人10000元-20000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中介人20000元-50000元。引进外资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按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后比照内资执行。
2、引荐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另对中介人实行效益奖励。投产第一年按引进项目(资金)上缴区级税收的15%额度计奖,奖励中介人;第二年按当年新增区级税收的10%计奖,奖励中介人。
优惠政策摘要
(1)税收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财政返还政策,其他属地方的税收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企业的生产发展。
第二条 经劳动部门、税收部门认定,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达到60%以上的,视企业不同情况,在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的基础上,再继续延长1-3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
第三条 在区内兴办的各类市场,三年内征收的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全部返还给市场建设单位,用于市场建设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